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 陳平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臺中市后里區舊社社區發展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臺中市后里區舊社社區發展協會於民國83年間成立,因相對人無法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暨理、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而未能依法規及章程修正年度收支預決算表及工作計畫,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予以限期整理處分,復經延長整理期間迄未辦理完成,遂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為由,於108年2月22日以中市社團字第1080019973號函命令解散。而相對人自進入整理小組後即無法運作,且章程並未對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亦無全體理事或理事會可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理事長,為此依民法第38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並建請選派 黃珮茹 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58條規定為由,於108年2月22日以中市社團字第1080019973號函命令解散,且相對人章程內並未對清算人為特別規定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文、相對人章程影本可憑,而相對人並未經法人登記,亦經本院查詢本院登記處無誤,則依上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2條規定,自應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自有違誤,其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清算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