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徐健銘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