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顏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4,07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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