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堃霖 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汝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堃霖土木包工業│京城商業銀行│103年8月5日│5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蔡汝霖│東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