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趙
桂榮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原所有權人 趙桂榮 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975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因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8年9月12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並經本院於108年9月23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股票│1│10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股票│1│10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股票│1│10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股票│1│100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100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