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呂志安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方銘章
周欣怡 被告 呂木樹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