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昀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