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陳澄青 被告 鄭秀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即原告陳澄青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於審理中同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109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刑事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附民卷第23頁至第2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狄建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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