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債 務 人 楊浚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