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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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76號聲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相對人 邱淑美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