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
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80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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