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
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80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