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5號聲請人即被告丁○○
甲○○乙○○丙○○ 黃婷苑 戊○○庚○○癸○○己○○壬○○辛○○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丁○○等前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確定,此有卷附本院95年度選訴字第1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