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宇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2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宇萍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三所示偽造之「 張怡琳 」署押肆枚、偽造之「 張怡婷 」署押貳枚及附表三所示簽帳單商店收據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pingping」署押肆拾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林宇萍與張怡琳、張怡婷為姑嫂關係,張怡琳、張怡婷因故而曾將其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所得證明等資料交予林宇萍保管,詎林宇萍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張怡琳、張怡婷之同意或授權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冒用張怡琳之名義,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張怡琳之個人資料,並於「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名」欄內偽簽「張怡琳」之署押2枚,連同其所保管之張怡琳國民身分證影本持向中國信託銀行行使,而申請核發信用卡,致中國信託銀行誤認係張怡琳本人申辦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張,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及中國信託銀行對信用卡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
㈡於101年5月21日,冒用張怡婷之名義,在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張怡婷之個人資料,並於「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名」欄內偽簽「張怡婷」之署押2枚,連同其所保管之張怡婷國民身分證影本持向中國信託銀行行使,而申請核發信用卡,致中國信託銀行誤認係張怡婷本人申辦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張,,足以生損害於張怡婷及中國信託銀行對信用卡核發與客戶帳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中國信託銀行核卡後,將上開信用卡寄至嘉義市○○○街○○號林宇萍友人 嚴濼瑄 住處,由嚴濼瑄刷卡使用(嚴濼瑄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於101年6月19日,冒用張怡琳之名義,在「玉山家樂福悠遊聯名卡/好康卡」申請書上填寫張怡琳之個人資料,並於「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親簽」欄內偽簽「張怡琳」之署押2枚,連同其所保管之張怡琳國民身分證影本持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行使,而申請核發信用卡,致玉山銀行誤認係張怡琳本人申辦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張,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及玉山銀行對信用卡核發與客戶帳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林宇萍於取得上開張怡琳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先於收受上開信用卡後完成開卡手續,並於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pingping」之署押1枚,用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12、15至23、25至30所示之時間,前至各該特約商店,於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佯以張怡琳名義出示前揭信用卡及背面簽名欄偽造之私文書持交予特約商店以刷卡消費而行使之,並在簽帳單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pingping」之署押各1枚(除附表一編號3、7、15、20、23、26、27為免簽名交易),用以表示係張怡琳本人親自消費,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私文書交還予各該特約商店以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係合法持卡人持卡消費,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8、12、15至23、25至30所示金額之商品及服務,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對於支付帳款及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㈡再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9、10所示之時間,因接受各該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乃利用網際網路刷卡付款之方式,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日及授權碼等資料,以表示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所消費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而偽造線上刷卡付款之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傳輸予各該特約商店以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誤信係合法持卡人持卡付款,而分別免除如附表一編號9、10所示應繳款之債務,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對於支付帳款與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㈢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以非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時間前往臺灣高鐵公司左營站,持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置入自動售票機收費設備交易,購買金額新臺幣(下同)410元臺灣高鐵車票1張,以此不正方法,使自動購票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付費,進而交付林宇萍上揭車票。
三、林宇萍於取得上開張怡琳玉山銀行信用卡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先於收受上開信用卡後完成開卡手續,並於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pingping」之署押1枚,用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私文書後;復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2至4、13至19、21至26、29至40所示之時間,前至各該特約商店,於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佯以張怡琳名義出示前揭信用卡及背面簽名欄偽造之私文書持交予特約商店以刷卡消費而行使之,並在簽帳單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pingping」之署押各1枚(除附表二編號16、18、23為免簽名交易),用以表示係張怡琳本人親自消費,並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私文書交還予各該特約商店以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信係合法持卡人持卡消費,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2至4、13至19、21至26、29至40所示金額之商品、服務或免除應繳款之債務,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玉山銀行對於支付帳款及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㈡再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
5至6」、「7至8」、「9至12」、20、27、28所示之時間,因接受各該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或至各該特約商店之網路商店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乃利用網際網路刷卡付款之方式刷卡付費,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日及授權碼等資料,以表示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所消費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而偽造線上刷卡付款之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傳輸予各該特約商店以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誤信係合法持卡人持卡付款,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5至6」、「7至8」、「9至12」、20、27、28所示金額之商品及服務,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玉山銀行對於支付帳款與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宇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7頁;偵卷第14頁: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310號-下稱本院訴字卷,第71頁反面、第7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怡琳及張怡婷於警詢及偵查中、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之告訴代理人 洪明瑞 及玉山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阮柏魁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嚴濼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此外,復有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案件調查報告、冒用明細、交易簽單、張怡琳出具之聲明書、切結書、ATM影像翻拍照片各1份等件附卷足憑,前揭補強證據,足證被告偽造文書等之犯行,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及第339條之2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1,00
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規定,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其中「科或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
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項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未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2已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之2等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
㈠按信用卡不僅係消費工具,其本身亦具有一定財產價值,而得為詐欺取財罪之客體,而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若行為人在信用卡背面偽造他人之簽名,應非單純之偽造署押,而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次按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性質上應屬私文書無訛(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820號、91年台上字第2550號、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乃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係屬私文書之一種。而該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216條所謂之「行使」。另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於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再按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用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擅自輸入信用卡認證資料之電磁紀錄,以虛偽表示係由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刷卡付款,並有確認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所消費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該電磁紀錄性質上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稱之準私文書。另按刑法第
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犯罪事實一㈠、㈡、㈢部分:查被告冒用「張怡琳」、「張怡婷」名義,偽簽申請書持向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申辦上開信用卡3張,致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而予以核發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張怡婷及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對信用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
㈢犯罪事實二㈠、三㈠部分:又被告於上開張怡琳之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pingping」之署押各1枚,復持以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8、12至14、15至23、25至30(除附表一編號3、7、15、20、23、26、27為免簽名交易)、附表二編號2至4、13至19、21至26、29至40(除附表二編號16、
18、23為免簽名交易)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造「pingping」之署押各1枚後,將簽帳單交還予各該特約商店,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提供服務或免除應繳款之債務,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對於支付帳款及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核其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至8、12至14、15至17、19至23、25至30;附表二編號2至4、13至19、21至26、30至36、37至39)或同條第2項(修正前)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29、40);另就附表一編號3、7、15、20、23、26、27、附表二編號16、18、23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
㈣犯罪事實二㈡、三㈡部分:被告於附表一編號9、10、附表二編號1、「5至6」、「
7至8」、「9至12」、20、27、28所示時間,因接受各該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或至各該特約商店之網路商店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乃利用網際網路刷卡付款之方式刷卡付費,輸入上開信用卡之認證資料,並傳輸予各該特約商店,致各該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商品、服務或免除應繳款之債務,足以生損害於張怡琳本人、各該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對於支付帳款與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核其就此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5至6」、「7至8」、「9至12」)或同條第2項(修正前)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一編號
9、10;附表二編號1、20、27、28)。又按所謂「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就附表二編號「5、6」、「7、8」、「9、10、11、12」之犯行,在時間上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宜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為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
㈤犯罪事實二㈢部分: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時間前往臺灣高鐵公司左營站,持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置入自動售票機收費設備交易,購買臺灣高鐵車票1張,使自動購票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付費,進而交付被告上揭車票,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修正前)之非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財罪。
㈥被告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及簽帳單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附表三所示之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或詐欺得利行為,乃1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就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其犯意各別、時地可分、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及被害人張怡琳、張怡婷之權益,實屬不該,惟犯後偵、審均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結清款項,有匯款單據4張、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陳報狀及函文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69、73、84、87、89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暨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現同時從事賣衣服及保養廠服務專員之工作,與祖母、父母親及弟弟同住之生活情況(見本院訴字卷第81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然本件被告所犯各罪均經本院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所示之情形,故上開修正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緩刑之諭知:按刑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概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素行尚好,且與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結清款項,該2銀行告訴代理人及被害人張怡琳、張怡婷亦均表示若被告與銀行和解,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36頁)被告已與銀行結清款項,業如前述,堪認已有悔意,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經此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考量後,認被告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詳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
883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係偽造之私文書,業已行使而交付中國信託銀行及玉山銀行,非被告所有之物,惟申請書上所偽造之「張怡琳」、「張怡婷」之署押,乃被告所為,已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72頁),是犯罪事實一、㈠、㈢偽造之「張怡琳」署押4枚及犯罪事實一、㈡偽造之「張怡婷」署押2枚(見警卷第29、68、108頁),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罪,乃指未經本人簽名署押而擅自偽造其人之署押者而言,故必所虛偽填載之他人姓名,具有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者,始克相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前揭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欄上所書立之「張怡琳」、「張怡婷」(見警卷第29、68、108頁「左方」),僅在識別何人身分而已,自不得依據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㈡又上開2銀行發予之信用卡3張(中國信託銀行2張、玉山銀行1張)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簽名欄上偽造之「pingping」,共3枚,亦屬偽造之署押,原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惟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3張信用卡伊都已經剪掉(丟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72頁反面),自屬已經滅失,其上之偽造署名即無從予以沒收,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㈢再附表一、二所示簽帳單商店收據聯持卡人簽名欄上(亦即,「有」於簽帳單上簽名之收據聯)偽造之「pingping」,共42枚(見警卷第42-67、73-107頁),皆係屬被告偽造之署押,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72頁),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前揭收據聯,已交付各該特約商店收執,該等物品皆已非屬被告所有,故均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
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
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第
339條之1第1項(修正前)、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潘宜伶附錄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1(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冒用張怡琳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
0000號)刷卡明細暨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編號│刷卡日期│特約商店│金額(新臺│有無於│備註│││/時間││幣)│簽單上│││││││簽名││├──┼───────┼────────────┼─────┼───┼──────┤│1│101年5月28日21│弘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1,179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49分││││書及詐欺取財│││││││││││││││├──┼───────┼────────────┼─────┼───┼──────┤│2│101年5月29日12│和美珠寶有限公司│25,20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9分││││書及詐欺取財│││││││││││││││├──┼───────┼────────────┼─────┼───┼──────┤│3│101年5月29日21│大潤發嘉義店│1,513元│免簽名│詐欺取財│││時50分│││││├──┼───────┼────────────┼─────┼───┼──────┤│4│101年5月30日11│馨苑有限公司嘉義門市部│1,00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8分││││書及詐欺取財│││││││││││││││├──┼───────┼────────────┼─────┼───┼──────┤│5│101年5月30日15│耐斯廣場│1,775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49分││││書及詐欺取財│││││││││││││││├──┼───────┼────────────┼─────┼───┼──────┤│6│101年5月30日16│耐斯廣場│828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20分││││書及詐欺取財│││││││││││││││├──┼───────┼────────────┼─────┼───┼──────┤│7│101年5月31日19│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1,386元│免簽名│詐欺取財│││時48分│司││││├──┼───────┼────────────┼─────┼───┼──────┤│8│101年5月31日20│小木偶鞋店│49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2分││││書及詐欺取財│││││││││││││││├──┼───────┼────────────┼─────┼───┼──────┤│9│101年6月3日21│遠傳電信-線上繳款│3,800元│無│行使偽造準私│││時29分││││文書及詐欺得│││││││利│││││││(線上繳款)│├──┼───────┼────────────┼─────┼───┼──────┤│10│101年6月4日22│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線│1,256元│無│行使偽造準私│││時13分│上繳款│││文書及詐欺得│││││││利│││││││(線上繳款)│├──┼───────┼────────────┼─────┼───┼──────┤│11│101年6月6日10│中信ATM-統一嘉華│預借現金│無│修正前刑法第│││時2分││20,000元未││339條之2未│││││成功││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12│101年6月6日20│弘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4,739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11分││首期:││書及詐欺取財│││││1,581元││(僅刷卡1次│├──┼───────┼────────────┼─────┼───┤,分三期償還││13│101年6月6日20│弘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二期:│無│。)│││時11分│(二期)│1,579元│││├──┼───────┼────────────┼─────┼───┤││14│101年6月6日20│弘有藥粧生活館有限公司│三期:│無││││時11分│(三期)│1,579元│││├──┼───────┼────────────┼─────┼───┼──────┤│15│101年6月10日11│屈臣氏大林分公司│329元│免簽名│詐欺取財│││時47分│││││├──┼───────┼────────────┼─────┼───┼──────┤│16│101年6月11日19│隆順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78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11分││││書及詐欺取財│├──┼───────┼────────────┼─────┼───┼──────┤│17│101年6月11日19│隆順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8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24分││││書及詐欺取財│├──┼───────┼────────────┼─────┼───┼──────┤│18│101年6月12日16│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35,413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19分│(醫療服務)│││書及詐欺得利│├──┼───────┼────────────┼─────┼───┼──────┤│19│101年7月15日16│微笑運動用品大潤發嘉義店│2,345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6分││││書及詐欺取財│├──┼───────┼────────────┼─────┼───┼──────┤│20│101年7月16日14│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灣橋加│1,000元│免簽名│詐欺取財│││時49分│油站││││├──┼───────┼────────────┼─────┼───┼──────┤│21│101年7月19日13│黑貓服飾店│2,14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10分││││書及詐欺取財│├──┼───────┼────────────┼─────┼───┼──────┤│22│101年7月19日13│捷比--中正店│1,09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35分││││書及詐欺取財│├──┼───────┼────────────┼─────┼───┼──────┤│23│101年8月14日20│大潤發嘉義店│1,345元│免簽名│詐欺取財│││時41分│││││├──┼───────┼────────────┼─────┼───┼──────┤│24│101年8月20日15│高鐵左營站│410元│無│非法由收費設│││時10分│(由自動售票機購票)│││備取財││││││││├──┼───────┼────────────┼─────┼───┼──────┤│25│101年8月24日22│大潤發嘉義店│1,903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44分││││書及詐欺取財│├──┼───────┼────────────┼─────┼───┼──────┤│26│101年8月29日13│特力屋嘉義店│1,408元│免簽名│詐欺取財│││時49分│││││├──┼───────┼────────────┼─────┼───┼──────┤│27│101年8月29日20│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灣橋加│1,050元│免簽名│詐欺取財│││時12分│油站││││├──┼───────┼────────────┼─────┼───┼──────┤│28│101年9月21日17│信宏國際--嘉義潤發門市│1,98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44分││││書及詐欺取財│├──┼───────┼────────────┼─────┼───┼──────┤│29│101年9月12日17│馨苑有限公司嘉義門市部│10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14分││││書及詐欺取財│├──┼───────┼────────────┼─────┼───┼──────┤│30│101年9月24日10│信宏國際--嘉義潤發門市│2,07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時42分││││書及詐欺取財│├──┴───────┴────────────┼─────┼───┼──────┤│合計:│97,209元│││└───────────────────────┴─────┴───┴──────┘附表二:冒用張怡琳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
0000號)刷卡明細┌──┬───────┬────────────┬─────┬───┬──────┐│編號│刷卡時間│特約商店│金額(新臺│有無於│備註│││││幣│簽單上│││││││簽名││├──┼───────┼────────────┼─────┼───┼──────┤│1│101年6月30日│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線│1,970元│無│行使偽造準私││││上繳費│││文書及詐欺得│││││││利│││││││(線上繳款)│├──┼───────┼────────────┼─────┼───┼──────┤│2│101年6月30日│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灣橋加│1,00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油站│││書及詐欺取財│├──┼───────┼────────────┼─────┼───┼──────┤│3│101年7月2日│家樂福--北門店│1,42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4│101年7月2日│ 麗兒 采家--嘉義門市│648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5│101年7月2日│YAHOO!奇摩輕鬆│359元│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6│101年7月2日│YAHOO!奇摩輕鬆│399元│無│財│││││││(線上繳款)│├──┼───────┼────────────┼─────┼───┼──────┤│7│101年7月5日│7net│299元│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8│101年7月5日│7net│299元│無│財│││││││(線上繳款)│├──┼───────┼────────────┼─────┼───┼──────┤│9│101年7月5日│7net│528元│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10│101年7月5日│7net│480元│無│財│├──┼───────┼────────────┼─────┼───┤(線上繳款)││11│101年7月5日│7net│430元│無││├──┼───────┼────────────┼─────┼───┤││12│101年7月5日│7net│480元│無││├──┼───────┼────────────┼─────┼───┼──────┤│13│101年7月9日│弘安藥局--民族店│795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14│101年7月9日│mamaway媽媽餵嘉義門市│1121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15│101年7月9日│ohohmini嘉義營業所│198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16│101年7月11日│家樂福--北門店│1509元│免簽名│詐欺取財│├──┼───────┼────────────┼─────┼───┼──────┤│17│101年7月11日│EASYSHOP北門嘉福店│702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18│101年7月14日│大潤發嘉義店│2,224元│免簽名│詐欺取財│├──┼───────┼────────────┼─────┼───┼──────┤│19│101年7月17日│弘安藥局--民族店│1,95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0│101年7月16日│科技紫微網-線上付費│360元│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線上繳款)│├──┼───────┼────────────┼─────┼───┼──────┤│21│101年7月19日│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灣橋加│1,57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油站│││書及詐欺取財│├──┼───────┼────────────┼─────┼───┼──────┤│22│101年7月19日│小木偶鞋店│767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3│101年8月14日│大潤發嘉義店│1,717元│免簽名│詐欺取財│├──┼───────┼────────────┼─────┼───┼──────┤│24│101年8月20日│黑貓服飾店│2,46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5│101年8月24日│名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00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6│101年8月29日│魔力髮型仁愛店│1,60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購買洗髮精)│││書及詐欺取財│├──┼───────┼────────────┼─────┼───┼──────┤│27│101年8月29日│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57元│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線上繳款)│├──┼───────┼────────────┼─────┼───┼──────┤│28│101年9月21日│遠傳電信--線上繳款│3,790元│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線上繳款)│├──┼───────┼────────────┼─────┼───┼──────┤│29│101年9月12日│錢櫃--嘉義仁愛店│1,489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30│101年9月24日│耐斯廣場│1,776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31│101年8月11日│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灣橋加│1,83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油站│││書及詐欺取財│├──┼───────┼────────────┼─────┼───┼──────┤│32│101年8月12日│弘安藥局民族店│1,95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33│101年8月19日│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灣橋加│1,942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油站│││書及詐欺取財│├──┼───────┼────────────┼─────┼───┼──────┤│34│101年8月31日│耐斯廣場│1,938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35│101年9月2日│弘安藥局民族店│2,839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36│101年9月6日│三叔公食品有限公司│1,188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37│101年9月6日│高鐵嘉義站│1,05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臨櫃購票)│││書及詐欺取財│├──┼───────┼────────────┼─────┼───┼──────┤│38│101年9月22日│魔力髮型仁愛店│1,50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購買洗髮精)│││書及詐欺取財│├──┼───────┼────────────┼─────┼───┼──────┤│39│101年9月22日│中油--嘉義信義路站│1,665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40│101年9月22日│歐悅精品汽車旅館│3,380元│有│行使偽造私文││││(住宿)│││書及詐欺得利│├──┴───────┴────────────┼─────┼───┼──────┤│合計:│58,561元│││└───────────────────────┴─────┴───┴──────┘附表三:論罪科刑┌──┬───────┬───────────────────┬───────┐│編號│犯罪事實│論罪科刑│備註│├──┼───────┼───────────────────┼───────┤│1│犯罪事實一、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申請書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張怡琳」署押││││之「張怡琳」署押貳枚,均沒收。│2枚││││││├──┼───────┼───────────────────┼───────┤│2│犯罪事實一、㈡│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申請書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張怡婷」署押││││之「張怡婷」署押貳枚,均沒收。│2枚││││││├──┼───────┼───────────────────┼───────┤│3│犯罪事實一、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申請書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張怡琳」署押││││之「張怡琳」署押貳枚,均沒收。│2枚││││││├──┼───────┼───────────────────┼───────┤│4│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簽帳單商店收據│││附表一編號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聯持卡人簽名欄││││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上偽造之「ping│││││ping」署押1枚│││││(以下沒收偽造│││││之「pingping」│││││署押情形,均同│││││上所述)│├──┼───────┼───────────────────┼───────┤│5│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2│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6│犯罪事實二、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一編號3│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4│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8│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5│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9│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6│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10│犯罪事實二、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一編號7│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8│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12│犯罪事實二、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一編號9│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犯罪事實二、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一編號1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犯罪事實二、㈠│不構成犯罪││││附表一編號11│││├──┼───────┼───────────────────┼───────┤│15│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僅刷卡1次,分│││附表一編號12、│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三期償還│││13、14│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16│犯罪事實二、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一編號15│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16│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18│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17│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19│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18│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20│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19│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21│犯罪事實二、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一編號20│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2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23│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22│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24│犯罪事實二、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一編號23│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犯罪事實二、㈢│犯非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附表一編號24│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25│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27│犯罪事實二、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一編號26│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犯罪事實二、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一編號27│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28│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30│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29│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31│犯罪事實二、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編號3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32│犯罪事實三、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二編號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2│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34│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35│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4│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36│犯罪事實三、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二編號5至6│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接續犯)│├──┼───────┼───────────────────┼───────┤│37│犯罪事實三、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二編號7至8│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接續犯)│├──┼───────┼───────────────────┼───────┤│38│犯罪事實三、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二編號9至│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接續犯)│││12│││├──┼───────┼───────────────────┼───────┤│39│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3│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40│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4│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41│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5│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42│犯罪事實三、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二編號16│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3│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7│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44│犯罪事實三、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二編號18│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5│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19│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46│犯罪事實三、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二編號2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7│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2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48│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22│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49│犯罪事實三、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免簽名│││附表二編號23│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24│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51│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25│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52│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26│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53│犯罪事實三、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二編號27│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4│犯罪事實三、㈡│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準文書│││附表二編號28│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5│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29│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56│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57│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58│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2│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59│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3│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60│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4│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61│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5│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62│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6│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63│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7│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64│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8│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65│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39│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66│犯罪事實三、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二編號40│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pingping」署押壹枚,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