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鄒筑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2月1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141862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筑生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月14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行為時間,未經查證網路訊息真假,竟基於散布假消息於眾之犯意,利用手機臉書APP以暱稱鄒筑生在臉書社群中,公開張貼內容為:「昨天聽台灣同鄉會的朋友說,如何返台不隔離?不花錢?只要循下列步驟,就不用隔離十四天……」等字語,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寧秩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臉書網頁截圖。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
(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本件被移送人於臉書網頁轉貼散布內容提及:「昨天聽台灣同鄉會的朋友說,如何返台不隔離?不花錢?只要遵循下列四步驟,就可以不用隔離十四天。第一、在美國如果檢查到染疫,花68美金買一份陰性PCR報告。第二、立刻買兩天內機票,拿著陰性報告返台。第三、在機場核酸檢查被抓到,直接送醫院治療,第四、因為醫療量能問題,醫院會在五天內要求你出院,離院之後,不用隔離,因為染疫已經有抗體。如此一來,七萬元隔離十四天的酒店費用省下來,也不用花三萬多美金的在美國治療費用回台灣還可以用健保,五天住院健保給付,五天後直接出院、免隔離!終於懂了,為什麼美國回台的有那麼多陽性的人」,上開行為,乃係將不實之謠言散佈於公眾,足以使民眾錯誤認知與懷疑,甚至不願意配合防疫措施,引起恐慌,揆諸前揭說明,自該當於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要件,應依法論處。
四、本院審酌一般民眾對現今社會環境之觀感多仰賴網路取得各項資訊,但網路資訊虛實參半,被移送人未經求證即散佈之,思慮不周,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予以裁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