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15日上午0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玖佰
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周素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