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林正庸 上列原告與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等間分割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將被告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辦理分割,分出1/2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7,46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1,000元/㎡×面積75.63㎡×1/2=4,197,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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