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士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1月27日高市衛社字第10971954800號函文資料」更正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1月27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0971954800號函文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
三、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訴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5月26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四、爰審酌被告無故未前往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報到,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有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上開對於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之防治目的達成,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並考量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情節、尚知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264號被告乙○○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侵訴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之加害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之必要。惟乙○○自民國108年12月至109年
8月6日皆未出席第1階段處遇課程,因未完成該處遇課程,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109年8月18日高市社家防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處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罰鍰,並命應於109年9月17日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稱慈惠醫院)報到,且於3個月內完成第
1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每月2次、每次2小時,共6次)及1次個別評估,而乙○○於收受上開裁處書後,仍未前往報到,而未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109年8月18日高市社家防字第00000000
000號裁處書、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1月27日高市衛社字第10971954800號函文資料等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採認。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屆期未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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