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債務人 郭士德 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2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836元(即6,144元+1,692元),總清償金額564,192元,清償成數為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1筆(見本院消債更卷第97至98頁),上開保單之解約金總額為442,340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6,144元,合計442,368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72,000元,扣除必要支出680,232元後,餘額為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64,192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
本為證(見消債更卷第79至81頁),債務人自陳其擔任貨車隨車臨時工,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約為28,000元,有收入切結證明可稽(本院卷第201頁)。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勞、健保費2,729元,並提出勞、健保費繳費單據(見本院卷第204頁),此部分主張堪認可採,另陳報以11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23,579元為每月生活支出費用,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等情,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692元(即28,000元-23,579元-2,729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7,836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8,022,773元。4.總清償金額:564,192元。5.總清償比例: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75,279元1,246元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84,684元473元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76,504元1,149元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06,393元2,058元5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912元21元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6,428元778元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237元96元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4,318元180元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37,710元525元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1,941元148元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6,806元1,052元1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561元110元合計8,022,773元7,836元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