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易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95號、111年度執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易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情節相同或類似,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彼此之關連性較高,又附表編號2至5所示施用毒品之時間為民國106年12月20日至109年2月1日間,附表編號1、6所示之販賣毒品時間為107年6月14日、108年6月13日、同年月14日間,間隔尚非久遠,倘以累加方式定刑,顯失公平,是綜合上情,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時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覆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4日106年12月20日107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372、23397號(聲請書漏未記載107年度偵字第2339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3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68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68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9年7月10日109年7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3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68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5日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442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7月3日109年2月1日①108年6月13日②108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8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1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18號、109年度偵字第14561、22749號(聲請書漏未記載109年度偵字第14561、227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831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中簡字第83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914號110年度訴緝字第131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10月23日110年12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83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914號110年度訴緝字第1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8日109年11月24日111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64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87號(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