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45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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