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4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小龍 債務人林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39,147元│96年4月1日起至│19.18%│96年4月1日起至│按上開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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