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凱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凱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凱棋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11月4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43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因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判5次)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2年9月,並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