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大權 相對人即債務人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貳拾捌萬捌仟零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拾肆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貳角伍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