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係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82年2月24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2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判決(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60號第10-1
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綉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