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9號聲請人 柯霈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旭宗 即禾康耳鼻喉科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原告調解聲明「其需要11年的年資(勞健保+6%勞退提撥)共16萬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未明確表示相對人張旭宗即禾康耳鼻喉科應以何方式履行其支付勞健保、6%勞退提撥之義務及其各別之金額,此部分聲請人應予補正具體、特定、明確之調解聲明,本院暫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計算除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涉及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以外之聲請標的金額而為16萬元,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任一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聲請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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