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 陳許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鎮洲 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393萬8,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