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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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陳翔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33,6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110年1月公告現值請求塗銷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臺北市士林區溪洲段三小段1659地號土地376平方公尺29,800元2/102,240,960元2660地號土地69平方公尺29,800元2/10411,240元3661地號土地64平方公尺29,800元2/10381,440元合計3,033,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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