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78號抗告人 曾俊虎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提起抗告,如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前段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曾俊虎不服原審113年度聲字第760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惟並未敘述其抗告理由,僅載明「理由書另狀補陳」等語,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囑託抗告人所在監獄長官代為送達,並於同年10月21日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抗告人於本院未裁定前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朱瑞娟法官高文崇法官何信慶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