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聲請與本院98年度第23696號支付命令聲請案是否為相同原因事實之同一事件?若係同一事件,該案件業經債務人乙○○提出異議在案,依法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以9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事件繫屬本院審理中,債權人就已繫屬於本院之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意旨顯有未合,復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本件有何重複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債權人何以就已繫屬於本院之同一事件一再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