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945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庭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第三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金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萬元。給付方
法:相對人已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完畢;相對人當場給
付新台幣玖拾肆萬元(付款銀行為新光銀行萬丹分行,發票
日民國96年12月3日,支票號碼:0000000,發票人:台灣
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之支票一張);相對人應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剩餘部分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
(由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為給付),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