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945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庭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第三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  到
調解委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金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萬元。給付方
  法:相對人已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完畢;相對人當場給
  付新台幣玖拾肆萬元(付款銀行為新光銀行萬丹分行,發票
  日民國96年12月3日,支票號碼:0000000,發票人:台灣
  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之支票一張);相對人應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剩餘部分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
  (由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為給付),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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