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世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世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所明文。
二、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廖世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係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於緩起訴期間再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後,原緩起訴處分經撤銷,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由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後,尚未能警惕自我切勿酒後駕車,仍於緩起訴期間再犯,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情節及量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8日│103年8月1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90號│撤緩偵字第33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104年度中交簡字│││事││第94號│第18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26日│104年7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104年度中交簡字│││定││第94號│第1871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2月16日│104年9月24日││││日期│(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後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497號│執字第14483號││││(易服社會勞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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