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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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3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 郭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有關原告之訴駁回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廖建彥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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