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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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85號上訴人 呂克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璐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0月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8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5,780元,應徵裁判費25,5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