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政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54號、第1801號)及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政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文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於民國96年5月9日裁定羈押,迨於96年5月31日因另案發監執行,至98年4月9日假釋出獄由本院繼續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