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 劉學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亷間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6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8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