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被告 張敬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