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羅貞櫻

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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