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羅貞櫻
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帆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羅貞櫻
上列抗告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