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204號原告 施得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3年6月25日中市裁字第裁68-ZCA58951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一、請求撤銷(國道警交字第ZCA589510號)違規舉發事(案)件。」,惟依原告所檢附之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訴之聲明應更正為:「請求撤銷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3年6月25日中市裁字第裁68-ZCA589510號裁決。」,請原告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