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葛崇淵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崇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葛崇淵前犯竊盜等罪,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44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7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