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滕佳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提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