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781號、第6030號、第6095號、第6234號、第6301號、第6368號、第6461號、第6468號、第6496號、第6613號、第6678號、第6738號、第6784號、第69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家誠犯竊盜罪,共拾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18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竊盜、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分別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接續執行另案罰金易服勞役至同年月18日出監),並於108年3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前有竊盜前案,且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要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又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或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75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所為附件附表編號8之犯行係因被告於警詢中自承而查獲,此觀10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表露自明(見偵6234號卷第6頁),可認被告於上揭附件附表編號8之竊盜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警員自首犯行,並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科,竟均未能記取教訓,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其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利,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參以被告所竊取之財產價值,並衡酌其自述國中畢業,現在做塑膠射出、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如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品,自屬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予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另本件被告於附件附表編號3、6、8、10、13、18部分之犯罪所得已歸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毓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犯罪所得備註1附件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包包1個(內含存摺2本、印章2個、鑰匙1支、提款卡1張、現金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物;總價值約7,000元)2附件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串(含遙控器1個;總價值約1萬2,000元)3附件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4附件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錢包1個(內含金融卡2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駕照2張等物;總價值約2萬元)5附件附表編號7之犯罪事實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1個(內含提款卡3張、信用卡2張、證件、現金約400至600元等物)6附件附表編號9之犯罪事實後背包1個(內含ASUS筆電1台、MAC筆電1台、錢包1個、提款卡3張、信用卡1張、存摺1本、證件、鑰匙、現金約1,200元等物;總價值至少約4萬5,000元)7附件附表編號11之犯罪事實包包1個(內含帳本等物)8附件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背包1個(內含筆記本3本、化妝包、駕照、識別證,現金約200元等物;總價值約4,700元)9附件附表編號14之犯罪事實手提包1個(內含手機1支、口罩8個、化妝包1個、保溫瓶1個等物;總價值約2萬1,000元)10附件附表編號15之犯罪事實公事包1個、皮夾1個(內含存摺2本、金融卡2張、信用卡4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駕照1張、資料1份、現金約1萬元等物)、IPAD平板電腦1台;總價值約2萬2,000元11附件附表編號16之犯罪事實包包1個(內含存摺1本、印章1個、資料等物)12附件附表編號17之犯罪事實包包2個(內含玩具、化妝品等物;總價值約4,000元)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5781號第6030號第6095號第6234號第6301號第6368號第6461號第6468號第6496號第6613號第6678號第6738號第6784號第6925號被告張家誠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誠前有多次竊盜、強盜前科,最近1次因竊盜、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分別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接續執行另案罰金易服勞役至同年月18日出監),並於108年3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物品得手。嗣張家誠於109年5月19日晚間7時25分許,騎乘附表編號13號所示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區○○路000巷0號前時,為警發現其所騎乘者為失竊車輛,將其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機車及附表編號18號所示竊得之物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 莊瑞琴王文龍張金樹邱榆婷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 吳宜豐闕華萱廖上榕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 洪梓皓羅雯屏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鄭心茹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張家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不利於己之陳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㈡1、告訴人莊瑞琴、證人 楊芷畇 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1張、現場照片2張。證明附表編號1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㈢1、告訴人王文龍、證人楊芷畇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1張。證明附表編號2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㈣1、被害人 林裕君 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0張、現場照片4張。證明附表編號3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㈤1、被害人 黃美華 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9張、現場照片3張。證明附表編號4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㈥1、告訴人洪梓皓於警詢時之證述。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8張。證明附表編號5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㈦1、告訴人羅雯屏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機車照片4張。證明附表編號6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㈧1、告訴人鄭心茹於警詢時之證述。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5張。證明附表編號7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㈨1、被害人 陳康溱 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4張、現場照片1張。證明附表編號8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㈩1、被害人 洪淑玲 於警詢時之證述。2、被害人提出之商品資料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9張、現場照片6張。證明附表編號9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1、告訴人張金樹、 張水源 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53張、現場及機車照片共8張。證明附表編號10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1、告訴人吳宜豐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2張。證明附表編號11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1、被害人 李文如 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張、行車紀錄器穎向翻拍畫面1張、現場照片1張。證明附表編號12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1、告訴人闕華萱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2張、查獲現場照片1張。1、證明附表編號13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2、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載查獲經過之事實。1、告訴人 侯怡 如於警詢時之證述。2、告訴人提出之手機包裝盒翻拍照片1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現場照片2張。證明附表編號14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1、告訴人邱榆婷於警詢時之證述。2、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0張、現場照片4張。證明附表編號15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1、被害人 黎姵媗 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5張、現場照片2張。證明附表編號16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1、被害人 游雅淳 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張、現場照片2張。證明附表編號17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1、告訴人廖上榕於警詢時之證述。2、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0張。證明附表編號18號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張家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共18次)。被告所為各次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就附表所載之犯罪所得,除已發還予被害人者外,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末請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強盜前科,屢竊屢犯,經多次入監執行仍未停止犯行,且本案係於短時間內連續多次竊盜,顯見其具有犯罪習慣,並因遊蕩及懶惰成習而犯罪,是請依刑法第90條規定,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改正其不勞而獲致竊盜之惡習。至被告於偵查中告發 戴得樂 與其共同為竊盜犯嫌部分,另簽分偵辦,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檢察官陳郁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桂香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竊得物品1109年5月9日上午4時6分許新竹市北區光華街與光華南街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為被告之妻楊芷畇)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莊瑞琴包包1個(內含存摺2本、印章2個、鑰匙1支、提款卡1張、現金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物;總價值約7,000元)2109年5月10日上午7時4分許新竹市○區○道路0段000巷0號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竊取王文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1串(含遙控器1個;總價值約1萬2,000元)3109年5月11日晚間6時許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地下室徒步進入大門開啟之地下室後,徒手牽行機車離去林裕君(未提出告訴)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4109年5月11日晚間11時26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前徒步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發動機車而竊取黃美華(未提出告訴)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5109年5月12日上午5時13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前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機車把手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洪梓皓錢包1個(內含金融卡2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駕照2張等物;總價值約2萬元)6109年5月12日上午6時30分許新竹市○區○○路000○0號前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發動機車而竊取羅雯屏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7109年5月12日上午7時40分許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之「九如賣場」前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機車把手擊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鄭心茹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1個(內含提款卡3張、信用卡2張、證件、現金約400至600元等物)8109年5月15日中午12時許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進入大門開啟之地下室後,徒手搖晃車牌而竊取陳康溱(未提出告訴)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牌1面(嗣經被告懸掛於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已由被害人領回】9109年5月15日下午1時許新竹市○區○○○路000號之「金山寺」前騎乘上開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洪淑玲(未提出告訴)後背包1個(內含ASUS筆電1台、MAC筆電1台、錢包1個、提款卡3張、信用卡1張、存摺1本、證件、鑰匙、現金約1,200元等物;總價值至少約4萬5,000元)10109年5月16日晚間11時31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前徒步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發動機車而竊取張水源、張金樹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11109年5月16日晚間11時40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前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徒手竊取吳宜豐懸掛在機車掛勾上之包包1個(內含帳本等物)12109年5月17日上午6時許新竹市○區○○路000號前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李文如(未提出告訴)背包1個(內含筆記本3本、化妝包、駕照、識別證,現金約200元等物;總價值約4,700元)13109年5月18日上午5時許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徒步到場後,見鑰匙插在機車上未拔取,即徒手發動機車而竊取闕華萱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由被害人領回】14109年5月18日上午5時37分許新竹縣○○鎮○○路0段0000號前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未關上,即徒手竊取其內物品 侯怡如 手提包1個(內含手機1支、口罩8個、化妝包1個、保溫瓶1個等物;總價值約2萬1,000元)15109年5月18日下午3時5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前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機車把手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邱榆婷公事包1個、皮夾1個(內含存摺2本、金融卡2張、信用卡4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駕照1張、資料1份、現金約1萬元等物)、IPAD平板電腦1台;總價值約2萬2,000元16109年5月19日下午3時10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前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黎姵媗(未提出告訴)包包1個(內含存摺1本、印章1個、資料等物)17109年5月19日下午4時許新竹市○區○○路000號旁巷內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游雅淳(未提出告訴)包包2個(內含玩具、化妝品等物;總價值約4,000元)18109年5月19日下午4時13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對面第9號停車格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到場後,以手肘擊破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徒手竊取車內物品廖上榕包包1個(內含信用卡2張、簽帳金融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駕照2張、會員卡等物)【已由被害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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