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郭仕龍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1樓之12 吳惠麗 住○○市○○區○○○街000○0號
被上訴人廖 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