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郭仕龍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1樓之12 吳惠麗 住○○市○○區○○○街000○0號

被上訴人廖 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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