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榮源受刑人鄭龍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榮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榮源因受刑人鄭龍昇過失致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於民國101年6月11日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2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2年8月5日確定,經聲請人2次向受刑人住所地嘉義縣番路鄉○○村○○00○0號送達傳票,由其同居人即具保人於102年8月20日、102年9月3日代為受領送達證書,已為合法送達,惟被告屆期均未到案。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執行拘提,因受刑人行蹤不明拘提未獲,而有逃亡藏匿之虞。聲請人復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2年11月5日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送達,具保人於102年10月24日親自收受通知,惟受刑人仍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02年10月18日嘉中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影本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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