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81號聲請人燁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代理人 李余信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賴怡婷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58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發票人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6年3月14日6,000,000元106年4月30日 游哲銘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