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