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全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89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