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子權 即 黃道明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子彥 即黃道明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翠芳 即黃道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道明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道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案外人黃道明於97年4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㈢案外人黃道明自104年2月至106年4月共消費新臺幣186
,986元,暨計至107年4月1日未給付之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以上共計新臺幣197,729元。其於106年11月10日後即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案外人黃道明於106年4月22日死亡,債務人為其法定繼承
人,並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自應由債務人依法承受黃道明之債務。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