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貞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3402號),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貞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陳鑕靂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