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08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469,640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緣相對人乙○○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九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分別為民國95年4月4日及96年8月7日,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7年11月6日及97年11月8日,面額各為490萬元正及300萬元正之本票二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4.59、百分之3.7」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97年11月6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7,469,6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808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59│││281687││2月06日起│││││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21│││432597││1月06日起│││││6元│││││├──┼───┼─────┼──────┼──────┼───────┤│3│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286197││1月08日起│││││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1687││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59│├──┼───┼─────┼──────┼──────┼───────┤│2│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2597││2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21│├──┼───┼─────┼──────┼──────┼───────┤│3│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6197││2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