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 黃儀南 即亞堤商行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謝菖澤 律師被告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姿嫻 被告 鄭倉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此參諸商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間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商標所為之商標移轉契約書、於107年3月30日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
3所示商標所為商標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鄭倉閔應將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商標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所有。惟如附表編號3所示商標於107年4月16日始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公告,則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商標所為之商標移轉登記書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商標所為之商標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之真意為何?又如原告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商標之真意,乃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商標註冊公告前之商標申請權所為之移轉契約書及商標申請權移轉之準物權行為,則該商標申請權移轉之準物權行為撤銷後之法律效果為何?如附表編號3所示商標,能否回復為被告彼兒原創有限公司所有?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
┌──┬────┬──────────┬────────┬──────────┐│編號│註冊號│商標名稱│商標註冊公告日期│商標移轉登記公告日期│├──┼────┼──────────┼────────┼──────────┤│1│00000000│PUREOLIVIA及圖│107年3月16日│107年6月16日│├──┼────┼──────────┼────────┼──────────┤│2│00000000│PUREOLIVIA及圖│同上│同上│├──┼────┼──────────┼────────┼──────────┤│3│00000000│PUREOLIVIADesign&│107年4月16日│107年5月16日││││Selection及圖│││└──┴────┴──────────┴────────┴──────────┘